打击囤地:中央发出压低房价信号

作者:2008-01-09 09:50:28|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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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房贷新政的出台最终导致了拐点迹象并引发系列争论的话,那么,国务院严打囤积土地的措施,有可能产生出比房贷新政更大的威力。2008年的第一个月,中央亮出了底牌:房价必须压低。

一,严打囤地规定中有一“狠招”

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在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从表面上来看,这些规定只不过是在重复过去的规定——我国早在1994年7月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就曾如此规定。但是,如果仔细看,就会发现此次与以往存在着极为明显的区别。

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第六条规定后面那句话:“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这意味什么?意味着今后闲置土地的增值地价将被政府“征缴”,意味着开发商通过囤积土地来坐享土地升值之利的行为,不仅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还面临着经济风险——可能竹篮子打水一场空,替政府做嫁衣。

当然,《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中,没有规定如果闲置的土地贬值了怎么办,这其实一点都不难理解,根据“惯例”推理就是:贬值了算囤积土地者倒霉,升值了被政府“征缴”。要知道,“研究制订具体办法”的部门是国土资源部,无论站在部门利益角度来看还是站在执行国务院政策的力度方面来看,国土资源部都没有理由在“征缴征缴增值地价”问题上表现出非常仁慈的一面。

而且,与以往的通知不同,国务院的通知中去掉了“原则上”三个字,使制度变得更为刚性,也流露出决策层的决心。

从时间上来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是在房贷新政实施以后,在房地产市场成交低迷,房价走势面临着巨大内在调整冲动的情况下出台的,有着明显的“再加把力”的意味,这透露出来的信息非常明确:中央面对的不是拐点会否出现的问题,而是必须促使拐点乃至极点出现的问题。

二,中央需要拐点乃至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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