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类“钉子户”案判决揭示物权法矛盾

作者:2008-01-09 08:39:24|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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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钉子户”判决

据报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猎德“钉子户”拆迁案(以下简称“猎德案”)已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村集体(猎德公司)经天河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旧村整体改造,合法有理。土地归集体所有,村集体有权收回,由于土地上的房子和土地不可分割,房子也应该一并交付拆除;猎德公司依法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

跟以往的“钉子户”案不同,这个案件不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个人土地使用权的征收,而是村集体收回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引起的。

应当承认,该案判决村集体有权收回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于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虽然没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问题,但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可见物权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尊重,决无变革的意思。而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就其性质而言当然属于土地使用权的一种。

不过,土地所有权人强制回收土地使用权是违背物权法基本原理的。土地所有权人只能在土地使用权依法消灭后回收土地,而不能单方面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双方同意另当别论)。物权法上有个原则,叫定限物权(即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优先于同一物上的所有权。为什么会有这一原则呢?首先,同一物上的定限物权是所有权人同意设立的,所有权人应该诚实守信,受自己诺言的约束。其次,所有权人如果不受自己设立的定限物权的限制,由于所有权的完全支配力,定限物权就会处于风雨飘摇之中,随时有灭顶之灾,根本就不成其为权利,而成了随时可被所有权人收回的恩赐。这个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之一,是物权法第120条后半段:“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有人可能会争辩说,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而且是无偿的,如果不允许土地所有权人收回,该宅基地上的土地所有权岂非空洞无内容?首先这个无偿只是表象,本质上宅基地使用权是有偿的,还真以为村集体给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却不收费是一种慈善或恩赐行为么?一方面农民使用集体的宅基地需要付费,另一方面集体的收费所得又应该在村民之间分配,两者抵消了而已。

显然,物权法尊重以前有关物权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中的部分内容跟物权法的有关原理却是相互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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