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期贷款的后二笔合同额与中方统计相同,但前2笔合同有差异。第一笔合同中方统计为18622024美元,比苏方统计多5685139美元。根据第一期贷款三笔合同中中苏统计差异情况,此差额可能为运输、行政等费用。第二笔合同中中方统计为3909725美元,比苏方统计少2950734美元。此项差额疑为中方漏计,或打入第一笔合同款额内,因为苏方对此项款额记载详细,为航校房屋建设、机场、靶场等费用,出之有据,故一般不会有错。
尽管中苏双方对前2笔合同统计数额有异,但对动用第三期贷款总额的计算却基本一样。中方精确到十分位为73175810.36美元,苏方精确到千位为73176000美元。还需要指出的是,按苏方上述4笔合同额统计,只为70441407美元,其与73176000美元的差额(运输等费用),显然在最终统计时加了进去,而未在统计中反映出来。
苏方对华贷款对我国太平洋战争前抗战意义重大。太平洋战争前我国共获得国外贷款5亿美元(不包括租借物资),苏联对华贷款占了一半,居各国对我贷款首位(第二位是美国,但其中一亿美元是1941年11月30日太平洋战争爆发前给予中国),而且意义最重大的是苏联给予中国全部是军火贷款,中国利用这些贷款购置大量苏联军火用于抗战,而西方国家予华的17笔贷款全部是非军事性的,没有一笔为军火贷款。
苏联予华贷款利息亦较低,为3%,为我国所获最低者(英美援华者为6.5%以上),且偿还是农矿产品各半,对我国甚为有利。我国为所产钨、锑、锡为最为重要之战略物资之一(我国其时钨、锑产量为世界首位),苏方需要甚急,尤以锡需要为甚,因锡的主要产地马来亚控制在英国人手中,甚至提出可以以现金换锡,但其时钨、锑、锡产量终究有限,德、美、英都有需求,各国予华贷款无不要求中方以此类战略物资担保偿还。初共中苏商定以3/4金属,1/4农产品偿还,后来在杨杰的力争之下,苏方同意中方以农矿产品各半偿还,如矿产品不足可以以农产品替代,实际偿还中农产品略多于矿产品。我国是农业大国,此方式对我相当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