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笔合同累计,中方实际用于购置军火费用计43991300美元。运费及行政费(组织费和派遣费)4406602美元。剩下1602098美元为苏联军事专家生活费。这三项费用的统计结果,中方和苏方有差别。原因主要在于军火本身的费用计算不一样,中方为43991300美元,苏方为43293221美元。但扰对双方资料分析,苏方失误可能性较大。因为:1、苏方有漏掉项目,如第一笔合同中中方有预备炮膛40个,每个1500元,计6000(原文如此,应为60000)美元,苏方则没统计。2、苏方有名数错误,如第一笔合同中马具应是182副,而不是182000美元。如果是182000美元,则与苏方所说第一笔军火价值27057000美元不符。3、中方统计细致,象第二笔合同中马克西姆机枪800挺,但价格有两种,一种单价为180美元,另一种单价为600美元(估计有新旧之分),中方单列统计,十分清楚,德克恰廖夫机关枪也有两种价格,同样是分开统计。另外中方验收人员亦多。王叔铭、蔡庆华、夏天、全铎、余人翰、刘唐领等人参加接收,杨杰又“详细核对无误”,故出错可能性不大。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期贷款包括了二十个苏械师的装备,每师装备每师115mm榴弹炮4门,76mm野炮8门,37mm反坦克炮4门,重机枪15挺,轻机枪30挺,由于与中方期望相去过远,特别是在机枪上面,所以杨杰和伏罗希洛夫进行反复谈判,伏罗希洛夫以现代师编制小,机动灵活为理由拒绝,不过从军火数目上可以看出苏方在这方面略作让步。中方要求的100架重轰炸机亦未到位,只给了6架老式的TB3轰炸机。这些武器实际上是先给军火后签订协议,大部分物资在合同签订前已运到中国。
第一期贷款共动用48557436美元,剩余1442564美元转入第二笔合同动用。
第二期贷款协定于1938年6月27日签定,数额也是5000万美元,偿还期限从1940年7月1日起共分5年。第二期贷款协定是由2笔合同来履行的:
第一笔合同于1938年7月3日签订,已待期限自7月5日至9月28日,总额为27172541美元,中方所得军火为:
预备发动M-100 60个(单价15150美元,总价909000美元)
飞机CB 80架(单价110000美元,总价8800000美元)
CB飞机全套装备8套(单价25314美元,总价273000美元)
шKAC机枪120挺(苏方连同装备单价742美元,总价89040)
机枪全套配件10套
汽车M-25 46辆(中方资料为M-15式飞机发动机46,单价6500美元,总价285200元)
德克恰廖夫机枪1500挺(单价225美元,实价337500美元)
马克西姆-托加莱夫机枪500挺(单价180美元,总价9000美元)
反坦克炮37mm 100门(总价813400美元,另有工具零件修理工具及附件4900份,价格200000美元)
野炮200门(中方资料无此项)
机关枪弹2000万发(苏方资料为步枪子弹20360000发,每千发25美元,总价509000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