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村委会私自转让集体土地补偿收入将征税

作者:2008-01-08 10:07:26|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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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wjia7

昨天(1月7日),北京市地税局发布通知,村集体(村委会)未经审批,私自转让农村集体土地取得的补偿收入将征收营业税。

通知要求,对于部分单位与村集体(村委会)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协议,租用集体土地并自行兴建厂房或其他建筑物用于经营,在拆迁过程中,租用土地的单位取得的拆迁补偿费,也应征收营业税,而对于停产停业补偿、机器设备补偿、员工失业补偿等,则不征收营业税。(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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