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宪容:自然的土地溢价完全应收归全民共享

作者:2008-01-08 08:55:19| 点击:0| 评论:0|第2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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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wahao5

还有,作为一种国际惯例,无论是土地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地尽其利、地利共享是现代文明社会政府基本的政策目标。即使是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如果私人违反国家赋予土地财产权之社会目的,或较有私人用途价值更高的公共目的的需要时,国家得行使最高支配权利对私人土地所有权进行限制,使土地资源能够实现公共利益及社会职能,达到社会公平公正的理想。也就是说,土地在国家支配权下,民众得自由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其土地所有权,这是土地完全所有权的性质。但是土地的价值具有连接个人不动产投资环境改善和反映社会整体价值变动不可分离性,为了顾及社会公平性原则,对于非属个人投资努力而来的土地增值部分,应以赋税手段收归国有,私人仅是享受源自个人努力投资改良的价值创造。

也就是说,按照一般国际惯例,即使是在土地私人制的国家,土地的溢价可以分为个人或企业改善增值的部分及自然增值部分,对于前者,由于是个人或企业之投资之结果,自然归投资者个人所有。但是对于后者,则由于人口增加、政府公共投入等社会整体因素造成的,而非地主个人因素努力的结果,因此这一部分的土地溢价是非资本利得,其溢价不应该归个人或企业所有而是归国家所有。

但是,就目前中国的土地市场来看,由于相关的税收制度缺乏,从而不仅让由于社会整体影响所导致的土地溢价为个人及企业所有,而过高的土地溢价导致国内土地市场投机炒作严重。可以说,目前中国的土地税收制度严重缺陷,是中国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的根源。因此,政府对国内土地的管理,不仅在于如何来保证及规划土地使用的效率性及集约性,更重要是通过有效的土地税收制度,把其不是靠个人或企业努力所获得的溢价完全为国家所有。可以说,不少人一直在强调房地产市场的国际惯例,但是为什么在这一点不国际惯例呢?在土地的私人的情况下都是如此,那么中国土地为公有制的情况下,为什么就没有一种有效的税收制度让土地及不动产的自然溢价归国家所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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