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新婚夫妇买了新房后匆忙出国工作,半年后回国才发现新房在他们购买前有人住过。于是业主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讨要该房屋被人居住时的“房租”。昨天上午9点,朝阳法院南磨房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修先生夫妇于2005年11月在朝阳区华威里一号楼购买了一套精装修的新房子。随后修先生夫妇出国工作,半年后归国居住时发现房屋的多处设备被人动过:抽油烟机上有油垢,马桶有污垢。修先生夫妇打开信箱还发现大量并非寄给自己的信件和物业催缴通知单。“这房子此前肯定有人住过,而且至少有两三家。”
修先生夫妇认为开发商明知有人居住过的情况却不告知自己,属欺诈行为。因此将其诉至法院,向其讨要该房屋从2003年至2005年12月份的租金,以补偿其房屋折旧费用共计17万元。
庭审中,开发商金地世纪缘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康女士称,该房屋是2003年度竣工的,在2005年12月已处于销售收尾阶段。开发商销售前已告知修先生夫妇,这是一套尾房 (论坛 像册 户型 样板间)。按照业内的做法,一些业主房屋需要修缮时,开发商会将其作为“周转房”使用,让业主或装修工人住在里面。“这个房子出售前是属于开发商的,开发商有权处置,这个与业主无关。”
修先生则表示,若是知道是别人住过的旧房,自己不一定会买。
主审法官表示,因双方都有调解意向,法院将做进一步调解工作;调解不成,将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