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委信访办主任称禁止出租经济适用房

作者:2008-01-08 08:08:20|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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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北京市建委信访办主任魏霞做客城市管理广播时表示,无论是5年内还是5年以上的经济适用房,都不允许往外出租,但目前在管理上尚存在一定的难题,有待新政策出台进行规范。

  魏霞表示,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五年,但家里可能发生不可预见的问题,确实需要转让经济适用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同时,购买经济适用房满五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当时同地段的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差价的比例,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还是由政府优先回购。同时,购房人也可以在补交政府应得的收益后取得经济适用房的完全产权。但是这个政策现在还在研究当中,预计很快就会出台。

  同时,因为经济适用房是照顾住房困难的群体住房用的,不是用来盈利的,因此,无论5年以内还是5年以上的经济适用房,都不允许出租。但她同时表示,目前在管理上还存在一定难题,有待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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