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猎德钉子户“死守”房屋 引物权法上诉

作者:2008-01-06 09:33:58|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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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影响集体利益 法院判钉子户搬迁

广州首个引用《物权法》上诉案例终审 4户未迁者有责服从大局应配合拆迁

广州首个引用《物权法》提起上诉的案例——猎德“钉子户”案4日终审判决。法院认为猎德村的“钉子户”影响村集体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要求仅剩的4户“钉子户”搬迁,房屋拆除。

拒签拆迁协议

“钉子户”死守房屋

去年10月16日,作为广州市改造的第一个城中村,猎德村开始大规模拆除。

然而到了11月拆迁接近尾声,残垣断壁中,一栋楼房依然矗立在拆迁工地中央,从高处看去很是显眼。据了解,像这栋房子一样,猎德村共计尚有4户村民未与猎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村集体”)签订拆迁协议,这4户也就成了俗称的“钉子户”。

事实上,在10月底,原本有5户村民拒绝签署拆迁安置协议而被村集体起诉至天河区人民法院;其后,1户村民在法庭的调解下与村集体达成协议,最后真正成为“钉子户”的共有4户。

在该案诉讼过程中,村集体要求4“钉子户”立刻清空房屋,迁出。

不服一审判拆

引用《物权法》上诉

去年11月16日,村集体告4户“钉子户”案开庭。

村集体方面诉称:猎德村的拆迁改造是为完成广州市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建造而进行的试点工程,纳入了政府重点工程范围。村集体分别在2007年5月和7月两次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经全体股东代表表决,以98.6%的高得票率最终通过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4“钉子户”以种种理由拒绝签署拆迁补偿协议,拒绝交付房屋,拖慢了整个拆迁过程,侵害了公共利益,也给全体村民造成了损失。

天河区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钉子户”3日内腾空房屋,交给村集体。“钉子户”皆不服,继续上诉。其中,“钉子户”李应开引用《物权法》上诉,提出房屋属于私人财产,自己应对此享有无可争辩的物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影响集体利益

“钉子户”配合拆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后,最终确认了三大观点:房子在土地上应拆除;拆迁补偿按统一标准;“钉子户”影响集体利益。

法院认为,“钉子户”没有按照规定时间搬迁延缓了计划的实施,实际上对村集体的经济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影响;其土地归集体所有,村里有权收回,由于土地上的房子和土地不可分割,房子也应该一并交付拆除;至于补偿,则按村里股东大会通过的补偿方案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因此,在有详细具体的安置补偿标准可供执行的前提下,几人应迅速腾空涉讼宅基地并交付拆除。这也是4人服从大局,积极配合早日完成改造的应有之责。

法院最终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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