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广东顺德某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因为一次性付款,所以把小孩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当时没有任何人告诉我此举有什么后果。现因工作调动,所以要把房子出售,谁知顺德房产土地交易中心说不能交易,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要么就要我举证说买房是为了小孩利益,可我举的证他们说不行。我到人大上访,到消协投诉,到信访局信访,打区长热线,各种途径都利用了,事情没有任何起色。我该怎么办?我该怎么维护我的权益?(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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