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住宅物业服务强制性规范出台

作者:2008-01-04 09:21:23|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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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3日从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获悉,《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规范中包含的11项内容成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必须达标的“规定动作”。

北京市建委物业处处长赵成告诉记者,北京新出台的规范是全国首个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强制性规范。其中的11项“规定动作”包括综合要求、房屋维修养护、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及维修养护、电梯服务、消防服务、二次供水管理、协助维护秩序、清洁服务、绿化养护、停车服务、装饰装修服务等内容。

赵成说:“这11项都配有考评细则及相应分数,是今后物业服务必须达到的标准,也是主管部门监管的重要内容。”

按照新的规范,物业公司必须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显著位置公示24小时报修电话,有服务人员接待住户。水、电、气等急迫性报修20分钟内、其他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在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及维修养护方面,规定物业必须达到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清册档案,有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记录等。在电梯管理方面必须达到电梯工夜间值班、主梯6时至24时不间断运行并公布呼叫电话。在清洁服务方面规定,小区内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小区公共清洁区域每日清扫1次。停车服务方面,必须具备健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存)车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24小时有专人巡视等。在装饰装修服务方面,必须每天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违规拆改共用管线的,及时劝阻并报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等。

赵成表示,北京市建委已制定考评细则,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将按照考评细则对住宅物业服务进行考评,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物业公司,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限制其承接物业项目、不予核定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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