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商場與租方原簽訂租約6年,租方又要求要延長4年租期,所以在倉促之下又簽訂另外一份租約10年合同,但後4年租金按當時此大樓房產租金升降指數由甲乙雙方另行商定,商定時間應提前2個月.現因在租金租金升降指數方面無法達成共識,租金一直無法商定下來,他提出要求再延長2年租期,提出價格又低於行情,使協商無法達成. 請教律師: 1.在法律上有無租金升降指數相關規定? 2.房產租金升降指數是否就依該大樓現有市場租賃行情做為調整依據? 3.租方說法律上有規定租金遞增不超過10%(租期內)是否有這樣的規定呢? 4.因在租金方面無法達成共識,後續4年期限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律,或可因甲乙雙方在租金方面無法達成共識而提前終止後續4年期限? 5.租金協商未解決前他繼續營業,我該如何對他採取法律行動? 希望律師給予指點,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