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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作者:2008-01-02 14:13:00| 点击:0| 评论:0|第8页/共8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yjbuknqq@yahoo.cn
yjbuknqq@yahoo.cn 侠客文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第二十二条的比例或者指标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银行在按照第十九条规定领取或者换领经营许可证后,6个月内或者连续6个月不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在6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

内,主动向外汇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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