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房子是70年代盖造的矿区家属院,我家在一楼,当时矿上在建房时就为一楼每家都修了院墙,后来还盖上了平房,距离现在大概有20年了,现在市政府要搞创优,建设旅游城市,要求将我们家属区内的平房全部拆除,理由是没有城市建设规划许可证,而且说这属于私搭乱建,不给于任何赔偿,并且3天内不拆还要有严重后果,请问这合法么。
要说明的是我们这是矿区家属院,一直都是矿务局管辖,院墙当时是矿上盖的,房子实际上也是在矿上允许下才盖的,市政府从来都没要求我们办理过城市建设规划许可证,我们也不知道,现在要求强行拆除并且没有任何赔偿合法么。我们的房子基本上都是整齐划一的,并没有多占公共用地,现在我们找矿上矿上说没办法,连矿区的工厂都被市政府扒了,一分钱都没赔,我觉得太不合理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