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法律援助

作者:2008-01-02 12:13:05|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相关标签: 房产家居 | 专家在线 | 楼市维权

侠客:hshcool16_rea

请求法律援助。

是贵院(2001)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中的被告当事人的

我现查清(2001)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中,关于漫水桥二期工程,工程总造价款为52039.46元的价格与原村镇建设办公室下帐为31897.02元的价格,差额之大的根本原因存在。此案的调解书是在种种不公平 的因素下形成的。严重造成我当事人的合法权宜受到侵害。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向法院请求;查明事实,还我当事人一个公道。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

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被告当事人,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份承揽了原建设方,漫水桥二期工程。因没有资质和人力,与本案原告代理人共同合作,并达成口头协议:“双方协调工作及要款事项由被告负责,具体施工、工期、工程质量由原告负责,被告按建设方竣工结算的3%提取工程管理费及工资。”

工程开工,建设方未预拨工程款,具体开工的费用由被告垫付了一部份施工。由于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关于施工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既没进行砂、石、水泥材料检验,也没做砂浆及砼试块的强度抗压试验,也没有质量保证措施。

因此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竣工后从表观上看就达不到质量要求——合格工程。建设方多次通知被告进行反修,被告通知原告,可是原告置之不理。由建设方多次进行维修,勉强使用。(从(2000)民初字第648号民事起诉书的卷宗里可以找到建设方出示的材料证明)(从(2001)民初字第283号卷宗中可以查出由建设方付工程维修人员的工资数额)因此建设方就一直没付款,被告只好停止对原告继续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后来原告想通过关系自己去要。在一九九九年秋原告代理人起草了一份由他要款的协议书(共两页,共一份)由被告签名(至于原告代理人去要没要被告不知)可是在2000年由原告要款事项的协议书,被抽张换页,独自篡改其内容,却成了双方在一九九七年签定的施工协议书及工程价款额(此书中的内容完全有利于原告)现原告代理人以个人名义作为原告,于(2000)民初字第648号民事起诉书对被告进行起诉。

由于被告在一九九七年根本就没签过什么协议书,被告要求法院,通过权威性的部门对此合同的年限及真假鉴定。在法官的询问下,原告承认了是假的。被告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提出由原告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不支付其工程款为由,要求法院通过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并向法院交付了600元的审请质量鉴定费。

经法院审理(2000)民初字第6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文)本院认为,原告自1993年至1998年6月任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1997年承建漫水桥工程,施工所用的人力、设备等均属于公司。因此建筑公司系该工程的施工方。现任该公司于1998年6月22日办理工商

注销登记手续,其资产、债权、债务等由其主管部门村委会接受处理,现原告以个人名义起诉被告偿付工程款,不具备作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裁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2001年原告又以村委会的名义由(2001)民初字第283号民诉书,再次对被告进行起诉。此案在开厅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法厅递交审请追加第三人(原建设方)此案合并审理的诉讼请求,被法院拒绝,将原告和被告作为单独审理案件,因此将建设方早在几年前下帐的31897.02元属实的工程价格而废止。由原告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虚假竣工结算资料,在法厅也未告知被告当事人认可的情况下,委托定额站的刘工编制了一份工程造价为52039.46元的价格作为本案应付工程款的主要依据。

当法官宣读了核定价格为52039.46元时,被告当时人一下就懵了,与原建设方下帐的31897.02元价格,额差之大。因此被告代理人到定额站找刘工问了一下:“核算价格的依据是否经过双方当事人认定?是否到现场核实过?”刘工说:“我只是根据法院提供 的资料编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07号令《建筑施工发包方与承包方计价办法》第十六条中第五款明确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我把情况对刘工说了一下,刘工给我一个电话号码,要我告诉法院,给她回个电话。我拿着电话号码去找法官,可是法官置之不理,所以有失公证性的价格,就得不到合理、合法的及时纠正。至于被告在法厅上提出 的那3%的工程管理费及工资也被杜法官一口否定。被告觉得额差之大,向法厅提出是否可以适当的双方

考虑一下?原告一口否定。法官唯一的认定的是经审定的价格是具有法律效率的是不可考虑的。为此被告审请法院进行质量鉴定的请求事项,法院始终没有提供质量鉴定报告。(案子终结后将被告600元钱的审请质量鉴定费退了回来)可是对原告的责任以及质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一概不提,对被告来说这太不公平了。里面是否有什么偏护的心里就不可而知了。被告无论怎样辩解都是无用的,总是摆脱不了法庭,所谓认定的单一事实。在原告的纠缠下和法厅所造成的各种因素的压力下,无奈与原告在2002年4 月9日鉴下了调协书。

当被告在调解书上签字后,总觉得该调解书所示52039.46元的价额与下帐工程总额31897.02元差额极悬,何因所制,被告一时也搞不清楚,但觉得十分委屈和冤枉,所以这些年来一直徘徊在法律的边缘,为搞清事实,讨一个公道的说法在奔波。

近日我再次翻阅与本案有关的资料,发现我在本案卷宗里抄写的由刘工编制的工程造价依据与事实有出入。事实上该工程的施工作法要求,基本是浆砌片石,而核定结算价格依据基本是现浇混凝土项目。由此可见原告向法厅递交的竣工结算资料是带有虚假性的,可以说明此调解书所示的价款是带有欺诈性的。这就是额差之大的根源。(可以由该院在(2000)文民初字第648号民事起诉书卷宗中查明建设方的价目表里使用项目基本是采用什么材料施工)或许这也是因法官在不懂建筑法的情况下,未告知被告当事人认可的事实下,对本案形成了有失公证性的依据价格。

三、根据规定三级路桥涵工程使用期限为25年,此桥因工程质量不合格,仅用了6年,在2003年全部塌毁,此桥是那一区域的主要交通命脉,此桥的

塌毁给老百姓出行带来了极大不便,惹起了极大民愤,将此事闹到了检查院,因此检查院过问过此事,将建设方的帐调去审查。(此桥现由街道办事处在2003年重修)由于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由原建设方下帐的那31897.02元的价格工程款被告至今没拿到一分。至于被告现已付原告的工程款已远远超出下帐的31897.02元.(剩余部分还在执行中)

被告觉得十分冤枉,如何重新启动法律程序,讨回一个公道?

点击:0评论:0好评:0坏评:0
 

最新专家点评:

最新侠客评论

标题作者发布时间

侠客点评

您必须登录后才能发表评论,  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标题:  20字
内容: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