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小产权”问题需从土地制度入手

作者:2008-01-01 09:53:46| 点击:0| 评论:0|第4页/共4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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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wjia2

总之,为了保护农民和耕地,有关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合理规划审批农地用途的变更,但是审批并不意味着政府必须直接涉足土地交易。当然,审批本身也不应当是一种任意的权力,而是必须建立在说理的基础上。这又将牵涉许多问题,譬如18亿亩的耕地“红线”是如何确定的?对于保证未来人口的基本食粮是否必要和充分?全国耕地是如何分布的?各地基本农田的划定是否合理?这些信息都和回答是否有必要禁止小产权这个问题相关,但是我们目前都不知道,因为政府从来没有向公众说明过。据我所知,不少地方的农民甚至无法知道村里哪些土地是必须经过中央批准才能变更用途的基本农田。如此又如何促进农田保护?农田多数集中在欠发达地区,这些地区也正是因为农地多才“欠发达”,而许多地方之所以冒险违法征地,无非是因为农田收益低;在没有充分补偿的情况下强令这些地方维持耕地,是不是剥夺了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机会?要真正保护全国耕地,中央财政应该对河南、山东、安徽等农业地区作出什么承诺?

因此,为什么禁止“小产权”?这是一个问题,而且不只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是国家有义务和国人一起分享信息并共同解答的一系列问题。面临全国利益、地方利益和农民利益之间的矛盾,中央目前除了硬“堵”之外似乎还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案。但是就和审批制度至今不能有效遏制地方政府的圈地冲动一样,简单禁止“小产权”并不能消除农民或村庄直接交易的欲望。看来要解决“小产权”问题,我们不能不对现行土地制度进行全面的反思。(张千帆 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原题:为什么禁止“小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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