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1年6月和一个企业签订了一个租屋合同,由于位置不怎合做生意,当时租金订为1000元一个月。2005年至2006年3月我多次找原企业希望续约,并自愿将租金提到1600元一个月,但原企业以不愿再出租为由把我拒绝。
后来我于2006年3月初听说该企业领导和他的亲戚商量租屋,据说是2000元一个月。当时我便找到该企业提出,无论别人出租金多少,我都愿意在其基础上上浮200元一个月租金,但原企业不理会我的要求!在我的租屋合同未满的情况下,于2006年3月底和他亲戚签订了租屋合同。请问在租屋其间我支出了15万左右的装修费用和从未拖欠租金和违约的行为,该企业采取了这样的行为,合约将于今年6月到期,我又没有找到合适的地方搬迁。该企业是否有不合理的地方,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