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贵州商报
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实行特许经营
的士拼车或拒载 将遭重罚昨日,省人大、省政府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未满2年或者经营权期限剩余不足2年的,不得转让,否则转让无效。的士司机无理拒载或招人合乘,将被暂扣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情节极其严重的,吊销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该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应当遵守《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权未满2年或者经营权期限剩余不足2年的,不得转让。整体出让的经营权转让的,应当整体转让。否则转让无效。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开启空车标志接受乘客招停后,拒绝乘客合理运送要求;空车时,关闭空车标志接受乘客招停或者停车揽客;载客运营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无正当理由,未按照预约租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载客;出租汽车驾驶员未选择捷径路线送乘客到达目的地或者未经乘客允许绕道行驶;计程、计时收费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招揽他人合乘。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被暂扣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1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扣半年至1年;情节极其严重的,吊销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不按照规定标准收费的;不提供有效发票的;使用乘车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时,验卡设施发生故障的;出租汽车计价器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车辆,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被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暂扣的车辆在规定期限内因非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坏,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赔偿。自车辆暂扣之日期起超过15日,并且经公告3个月当事人不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处理暂扣的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