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谅解我把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以字母代替:
A、 转制企业;
B、 转制接收人;
C、 转制接收人的债权人;
D、 最后购厂人;
整个事情是这样的:
1998年8月6日〈A〉转制企业给了〈B〉“资产评估有详细的建筑以及土地作价并做了公证(A、B均未办理土地出让金)”,〈B〉在经营过程中向〈C〉借款、到期未能偿还被诉讼至区级法院(下发民事调解书的时间是1998年12月22日并于2000年2月18日强制执行书)同时在房屋管理局办理了建筑房屋过户手续。〈D〉于2000年5月18日在〈C〉手中购买该厂并同时在房屋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
当时因上项目的设备高大想改建建筑的原貌时被告之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最终土地管理局因原转制原企业〈A〉不给出具相关手续而拒绝办理至今。省、市、区级政府6年来未给过半字不予办理的说明文字。这期间〈A〉与〈B〉下来一个中级法院的诉讼民事判决书。时间是:2001年2月8日、其中有这样两句话“双方所签订的企业整体合同有效;又让〈B〉归还〈A〉转制时所购买的厂”;同时我又获得一张区法院下发查封厂的通知书、理由是:没有土地使用证;
我有疑点:
1、 我通过法律程序购得的厂(持有受宪法保护的房产证为私有财产)怎么能把我的私有财产被同一的法律判给了别人?时间相差近一年
2、 土地确权这么难?
我的厂房怎能在空气中悬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