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当之“美人计”之“性贿赂”

作者:2007-12-28 10:39:53|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fnews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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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近日又有数名高官因受贿而被司法机关查处,侦查机关透露,很多人有过接受“性贿赂”的经历。一方面,商家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三十六计样样精通,使出了浑身的解数,发现这“美人计”才是上上计。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性贿赂越来越成为贿赂重要形式。在一次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赵登举语出惊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办的省部级干部大案中,几乎每人都有情妇,“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这种背景下,公安部首次在反腐倡廉中提到性贿赂,不能不说有积极的意义。

记得三国时,王允施美人计,以貂蝉分裂吕布与董卓之间关系,从而除掉了董卓。从此揭开了“美人计”的神秘面纱。如今的“美人计”,鸟枪换炮了还换了一个新名称“性贿赂”,在当今社会开始逐渐蔓延开来。

据国内相关机构的统计报告得知,被查处的贪官有近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有近40%以上都接受过“性贿赂”的服务。在一些贪腐高官已有相当雄厚的权力、经济实力的情况下,性的诱惑便更能吸引他们,而不正当的性利益往往会让这些高官作出更为巨大的权力奉献

北京著名刑事辩护专家刘海律师认为,很多高官下马多是因为性贿赂所致,对于行贿人来讲,一般在采取金钱、车子、房子、出国旅游等办法无法解决问题时,多采取性贿赂的形式来作为最后攻关的手段,但非常遗憾的是,对于大多数的高官几乎都在这种“美人计”上栽了跟头,纷纷下马,非常巧合的是很多高官因为受贿被调查,案发的起因很多就是“桃色新闻”所致。

最近,有很多的立法者及法律专家都倡议将“性贿赂”录入到贿赂犯罪的序列,想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制约这种非法交易行为的发生,但刘海律师认为将“性贿赂”认定为犯罪虽然从理论上说得过去,但在实践中却很难操作,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类犯罪都是以财物的价值数额大小来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由于“性贿赂”无法很明确的予以量化,因此将给司法机关取证带来非常大的困难。但刘海律师也认为,可以作为单独的罪名来立法,将其归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中,以便惩罚这种违法犯罪行为。 自古“美人计”一直是弄权者的游戏,如今,颠倒过来了,成为商界搬弄的棋子。自古英雄难过美人关,无数显赫世家因此断送了一生,但愿这样的“美人计”少点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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