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日,与君游于果园,食桃而甘,不尽,以其半啖君。君曰:“爱我哉!忘其口味,以啖寡人。”
及弥子瑕色衰爱弛,得罪于君,君曰:“是固尝矫驾吾车,又尝啖我以余桃。”故弥子之行,未变于初也,而以
中国历史上的同性恋还有一个特点,它是在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中存在与发展的。在欧洲的中世纪,曾经以十分残酷的宗教压迫来对待同性恋,同性恋者都可能被判死刑。例如在1861年以前的英国,法律明文规定这种死刑可以强制执行,有些人只是因为有“扮异性症”就被当作同性恋者而被逮捕处死。1828年,一项新的法案重新规定:“任何与人或动物从事鸡奸行为者,需以重罚处死。”在法国,放弃了火烧“女巫”的陋俗之后,有很长时期改为火烧同性恋者。这种野蛮的风俗在欧洲许多国家一时曾甚为流行。
中国古代的同性恋却没有遭此厄运,尤其是男性同性恋(即所谓“男风”)在某种程度上被社会所认可,骚人墨客们还能无拘束地以诗词、文章来吟咏。虽然有些封建卫道士也曾经攻击过同性恋,那也只是从道德方面来评价,而没有像西方中世纪那样把它列为置人于死地的罪名。但是,我们并不能由此说明中国古代对性控制的宽松。在中国封建社会,尤其是宋朝中期以后,性压迫和性禁锢是十分严酷的,它主要针对妇女,在“男女授受不亲”,“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以及女子缠足等方面,西方是望尘莫及的,但对待同性恋却比西方同时期宽松得多,这却是一个好事。到了20世纪,西方对同性恋的态度有了很大改变,从“罪”发展到“非罪”,甚至于1973年美国心理学会还以多数票通过了“同性恋是一种非异常现象”,这说明了在这个圈子内多数人的观点,而不少现代的中国人却转而认为同性恋“大逆不道”了。历史怎么会有如此反复与逆转呢?我们能不能以一种科学的、比历史进步的态度来对待它呢?
中国古代的同性恋始于何时,已很难确切地考证。清代著名学者纪昀在《阅微草堂笔记》中说:“杂论称娈童始于黄帝。”与他同时代的钱大昕也持此观点。其实,在中国历史上,黄帝是否真有其人,还不那么可靠,同性恋始于黄帝就更缺乏根据了。但是,在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以前就存在着同性恋,这应该是没有疑问的。在文字记载中,《商书·伊训》中对同性恋的记载也许是最早的,它指出世有“三风十愆”,说“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三风中有“乱风”,而“乱风”中包括“四愆”,其中的一愆是“比顽童”,即玩男童,搞同性恋。由此可见,在商代,“比顽童”已经成为“乱风”的一种,所以伊尹在对太甲的训诫里不得不加以特别提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