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高官”落马之谜

作者:2007-12-28 09:57:43|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fnews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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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近期又有几名高官因为受贿被司法机关查处,从侦查机关处得知很多人都有过接受“性贿赂”的经历,他们在不断的满足自己金钱欲望的情况下,在精神上也不断的放纵自己,追求生理上的抚慰。

现今中国,“性贿赂”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权力腐败形式,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据国内相关机构的统计报告得知,被查处的贪官有近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有近40%以上都接受过“性贿赂”的服务。在一些贪腐高官已有相当雄厚的权力、经济实力的情况下,性的诱惑便更能吸引他们,而不正当的性利益往往会让这些高官作出更为巨大的权力奉献原江西省省长倪献策、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原北京市市委书记陈希同、副市长王宝森、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庭等腐败高官身后,就有郭晓红、李平、和平、赵丽红、徐福英等这些情妇。她们一方面在满足这些腐败分子性欲的同时,一方面也在借助他们手中的权力疯狂的聚敛钱财,当她们的容颜已经无法再吸引这些高官的眼球时,便四处寻找年轻貌美的女子来继续控制这些“靠山”,通过“性贿赂”来继续敛财,这样“性贿赂”便滋生了更为严重的权力腐败,这种典型的权色交易,其本质是出卖国家公权换取不正当性利益,给国家及共产党的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北京著名刑事辩护专家刘海律师认为,很多高官下马多是因为性贿赂所致,对于行贿人来讲,一般在采取金钱、车子、房子、出国旅游等办法无法解决问题时,多采取性贿赂的形式来作为最后攻关的手段,但非常遗憾的是,对于大多数的高官几乎都在这种“美人计”上栽了跟头,纷纷下马,非常巧合的是很多高官因为受贿被调查,案发的起因很多就是“桃色新闻”所致。

最近一段时间,有很多的立法者及法律专家都倡议将“性贿赂”录入到贿赂犯罪的序列,想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制约这种非法交易行为的发生,但刘海律师认为将“性贿赂”认定为犯罪虽然从理论上说得过去,但在实践中却很难操作,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类犯罪都是以财物的价值数额大小来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由于“性贿赂”无法很明确的予以量化,因此将给司法机关取证带来非常大的困难。但刘海律师也认为,可以作为单独的罪名来立法,将其归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中,以便惩罚这种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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