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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患者欲交叉换肾遭伦理委员会否决(图)

作者:2007-12-28 08:17:22| 点击:0| 评论:0|第6页/共6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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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zhaochunli4950

据他介绍,今年,中山一院也遇到了大约4例非血缘和家庭的活体器官捐献。一个是保姆捐献给主人,因在主人家工作了近10年,产生感情,于是将与主人相匹配的肾脏捐献给主人,医院上报给卫生部门后,没有得到批准,手术被搁浅。另一名需肾脏移植的患者其嫂子的肾脏与她相匹配,嫂子和双方家长也愿意捐献一个肾脏给小姑子,“但是,我们得知小姑子的哥哥,也就是其嫂子的丈夫,已经去世了。嫂子和小姑子之间的家庭关系也就不存在了,所以手术在上报给卫生部门后也最终被禁止。”与之相对应的是,一名嫂子捐肾脏给小叔子,双方父母同意,嫂子的丈夫即小叔子的哥哥也同意后,活体捐献肾脏手术得以进行。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今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所有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都必须严格遵照《条例》中的规定,同时还必须获得由医学、法学、论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获得批准才能实施手术。

《条例》规定:活体器官移植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活体器官接收人与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

伦理委员会

《条例》除了对从事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作出了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资质上的严格规定外,还明确要求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必须具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伦理委员会在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

(一)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

(二)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

(三)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收人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经2/3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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