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场公告具广泛约束力 厂商应履行退换货承诺

作者:2007-12-27 17:10:28|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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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女士在武昌徐东欧亚达购买了一批家具,卖场称一个月内可退货,但厂商却称并无此承诺。这货究竟能不能退?

  这批家具是肖女士日前在徐东欧亚达童话森林家具专柜购买的,包括床、书桌、书柜等价值共计7720元。送货到家后,肖女士发现家具与家里的装修风格不符。按照卖场大堂内张贴的“一个月内可退换货”的规定,肖女士要求退货,但遭家具商拒绝。

  武昌工商人员接肖女士投诉后调查发现,商场店堂内张贴的“客户须知”中,确有一条“消费者不满意可在30天内无条件退换货”的规定。童话森林家具商负责人解释,肖女士购买家具时,他们并未承诺一个月内无条件退换货,卖场公告对他们没有约束力。

  工商人员认为,卖场的“客户须知”应该是卖场对所有消费者的公开承诺,家具商在卖场内进行经营,视同承认此承诺,卖场内家具商应共同遵守。

  经调解,除书桌外,其他全部退货。双方对此结果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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