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解除民宅禁商令 餐饮娱乐不在解禁之列

作者:2007-12-27 14:43:27| 点击:0| 评论:0|第2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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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贺庆财表示,《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由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乡镇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颁发,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它可作为生产经营的备案材料,但不能作为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证明和房屋、土地拆迁赔偿的依据。

-提醒

未得业主同意要受罚

市工商局表示,按照新政策,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证明并被许可后,如有业主投诉,工商会对申请人的证明材料进行立案调查。如申请人并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遵守规定,将定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工商部门将会立案调查,并根据有关规定撤销营业执照,以及进行相关处罚。

-居民反应

居民担心安全问题

就民宅经商问题,记者昨天下午采访了一些居民。家住德胜门外大街的柴先生表示,在住宅楼里经商会给居民带来一定的不便,比如会影响居民休息,可能威胁到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但可以根据居民的需求,在居民楼底商开一些方便居民生活的小店,如理发店、便利店等。家住和平街的赵先生则表示,住宅楼里根本不应该经商,“不管卖什么,都不应该,生人太多,就没有了安全感。”

-市场影响

新政冲击租房市场

链家地产副总经理金育松表示,新政策可能会对租房市场带来一些冲击。由于民宅的费用较低,一些经营者会选择租民宅经商,这有可能会导致民宅的租金提高。相应的,中低档写字楼的价格有可能会略有走低。但这些冲击不会太大,毕竟要想征得有关业主的同意,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专家建议

可参考业主大会决议规则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海燕表示,工商部门的新政策体现了工商带头遵守《物权法》、尊重业主住宅物权的思路,将行政关系回归到民事关系,值得肯定。在方便了经商者的同时也兼顾利害业主的利益,保障了业主的权利。

徐海燕也表示,到底什么样的业主才算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确实存在争议,有人说是一层楼的,有人说应该是一栋楼的。她建议,可以参考业主大会决议的规则,可综合考虑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两个方面。同时,经商者在经营时要注意到其他业主的利益,不能对他人造成损害,尤其在排水、通风等方面。对于多用的小区资源要给予补偿,如电梯使用费、保安费用等。(记者 袁国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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