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成都双流加国风韵的业主,去年5月后购买的房子,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价费[2005]12号》,开发商不应该收取天然气入户费。但因业主不熟悉法律的缘故,向开发商缴纳的该费用。并于交房时并未高知业主的情况下,要求业主签定关于天然气费计入房款的补充协议。并且,要签了补充协议之后才能获得房门钥匙。在偶然的机会,有业主在成都华西都市报上看到了关于业主喊冤:交了两次燃气入户费 的文章,方才了解了开发商多收了我们的血汗钱。因此,部分业主找到了相关部门,可物价部门有以《成价综〔2006〕67号》反驳了业主。业主只好考虑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是因为签了补充协议,所找到的律师都告知此官司机会渺茫,可能钱要不回来,反尔会支付律师费用。事情又搁置了一段时间。可是大家越来越想不通,觉得开发商的行为和诱*没有区别,所以决定还是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大家的商议,决定只要能够赢得官司,愿意以开发商多搜我们的费用来支付此次官司的律师费。所以我想在次咨询一下各位律师同志,我们有必要去这样做吗,毕竟这些都是我们的血汗钱啊,虽然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法律的公正。
加国风韵工有业主500多户,每户缴纳了天然气入户费4000元整。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