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妻五趾事件续 丈夫医院签字:拒绝治疗(图)

作者:2007-12-27 11:00:06| 点击:164|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黄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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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天,本报对凶残丈夫铡掉妻子5根脚趾一事进行了报道,得知妻子岳某的脚趾已永远失去,不断有读者打来电话,要求去看望岳某。

  昨天,记者从国家卫生部获悉,患者做手术,其家属是要签字的;而郑州市创伤手外科医院院长王福建也来到本报,要求公布事实真相。

  看到报道很痛心

  “因为心里惦记着这位可怜的妻子,我今天一大早就跑到报摊上买了一份大河报,一看到标题《她的五趾已永远失去》,我心里就一紧。

”昨天上午8时,郑州市民程女士给记者打电话,抽噎着说:“我也是一个孩子的妈妈,岳某还有两个不懂事的孩子,她这么年轻就残疾了,今后的路该怎么走?”

  整个上午,记者的手机和办公室的电话响个不停。“希望警方能严惩凶手”、“昨天我也给你们打电话了,还想着帮她做手术,今天一看报,愿望落空了”、“这位妻子在哪里住院,我们想去看望她”……

  卫生部接受采访

  就在把更多的关爱投向岳某时,一些读者仍认为医院方有责任,即在没有家属签字、患者又清醒的情况下,不应该拒绝为她做手术。

  昨天上午,记者就此联系上了国家卫生部新闻办公室。根据新闻办公室工作人员陈女士的要求,记者拟了一份采访提纲传真到北京,她称将把采访提纲交给相关部门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

  半个小时后,陈女士给记者来电话,所提出的问题可参照国务院1994年9月1日颁布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根据这条规定,也就是说,患者岳某即使在清醒的状态下,也不能为自己的手术签字。

  丈夫竟签“拒绝治疗”

  “这两天,我们的压力太大了,本来李某铡掉妻子的脚趾已经被拘留,医院也不想再说什么,但如果不说出真相的话,对所有的医务人员来说是不公平的,总认为医院见死不救。”昨天中午,郑州市创伤手外科医院院长王福建来到本报,向记者出示了一份12月24日的“手术协议书”,只见协议书上写着“拒绝治疗”,落款是李某的名字和当天的日期。

  王福建说,24日上午8时,接到郑州120的指令后,该院用救护车把岳某从荥阳市接了过来,马上推进手术室,很快就做好了手术准备,“但李某被民警带到医院要在手术协议上签字时,情况发生了变化”。据王福建回忆,李某来到医院后,一再表示不愿签字,医生就劝他救人要紧,他不听,还说“你们医院要救就救,我有钱也不给她治”;把他带来的民警也劝他签字,“那位民警还说,签了字保证能减你刑,但他还是不签。”最后,李某干脆在协议书上签上了“拒绝治疗”。

  “如果是他真的不签字,我们也能为岳某做手术,以前就出现过家属不在场、病人又昏迷不醒的情况,我们也给患者成功做了手术。但是,现在的问题是,李某签的字是‘拒绝治疗’,我们医院如果坚持要做手术的话,就风险太大了,如果在麻醉过程中出了意外,家属不让治在先,我们必须承担一切后果。”王福建说,岳某的继父等亲属到医院后,院方仍不甘心眼看着能做的手术做不成,“我们已经提出先不提钱的事,只要签字就可以,可家属们也是坚决不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医院还能做什么?”

  对于王福建所述,记者也从把李某带到医院的荥阳市贾峪派出所办案民警薛玉伟处得到了印证。据薛玉伟讲,他和另外一位民警也劝李某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告诉李某,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岳某的五根脚趾接上的话,在鉴定伤情时岳某就有可能被鉴定为轻伤,最多判刑3年;可如果岳某没有了脚趾,有可能就是重伤,刑期为7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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