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棘手的土地产权问题,双方当事人于1985年以物换物的方式做交换,甲方以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空调交换乙方的86平方米的土地所有权,此时土地价值相当于所交换的空调价值,双方当事人同意签字,后因遗失合同文本,双方同意作第二次合同并有双方签字。
如今土地增值至百万,乙方出具合同表明土地所有权。在合同中,乙方故意恶意更改合同内容,合同中对土地所有权交换本质只字不提,对得到甲方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空调只字不提,改用甲方借用乙方土地字眼,合同文件说明乙方有权利在任意时刻收回土地使用权,把交换的事实改为乙方无偿无私的借给甲方。
甲方当事人单纯善良,是否在该文件(第二次合同)中签字尚难确认,因第二次合同盖章系伪造,因盖章单位在合同签定时尚未存在,所以该章为合同签定中表明日期的几年后所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