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2004.12我购买了一套经济试用房,由于离婚的问题,起诉到法院后,一审判决将我名下的房产判给了女方,二审还是一样,主要都是以女方有病为由(因为一审的时候,当庭女方没有提供相关的病历证明,后来提交给法院的,而且病历证明只是一份检测报告,而后我们得到了女方的病历,第一份报告是有问题,第二次就已经没有问题了),现在我对于法庭的判决非常的不满意,准备申诉,希望律师能帮我分析一下.
1.我的房产属于经济试用房,女方目前无购买经济试用房的资格.
2.目前此房子的房产证还没有下来,按最高院的解释二里,对于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子不能进行分割.目前开发商给我开据了此房子还未取得房产证的证明.
3.由于我是使用我个人公积金贷款,目前贷款还未还清.
我想问一下律师,向这种情况,我申诉是否希望得回这套房产,还是上述的两个法院是否有违法的情况.我下一步应该如何走,急判回复,多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