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宪﹑分享﹑和谐应该成为解决小产权房的基准
平均地权是新中国的立国基础和共产党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根本保障
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弟认为“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平均地权是新中国的立国基础和共产党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根本保障。为此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土地改革法》开宗明义即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1954年9月20日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宪则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实际上土地所有权改革是新中国完成的第一次国民收入的革命性分配。而且上世纪50年代,处于社会主义阵营中坚地位的中国,一开始就没有选择集体农庄的土地公有制,构造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形成了以后中国有别于苏联改革的市场经济发展的最宝贵的基础,这是中国之幸,历史之福。
农村土地转型30年已过,中国应该实事求是地调整集体土地政策
二十世纪60年代政治上中国开始批苏修,经济上又向苏联修正。1962年9月27日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人民公社60条》),通过采取乡社合并的办法,和平的以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替代了农民土地所有制,以调整农民的利益为代价实现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该条例第二十一条强调:“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对于这种以执政党而非中央政府法规的方式改变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历史变革,执政党当时既有顾虑,也有承诺。因此该条例第二十条特别强调:“这种制度定下来以后,至少三十年不变。”据此以后的75《宪法》、78《宪法》和82《宪法》全面确认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八骏回行三万里,穆王何事不重来?”时之如今30年已过,应该实事求是的调整集体土地政策,积国本,取民心,再一次以财富之母土地为基本,实现新一次中国国民收入的伟大分配。
《人民公社60条》用一个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方式架构重组,使农民对土地和宅基地的所有权转型为成员权,由此避免了国家需要承担的没收﹑赎买﹑补偿或掠夺的责任,它是世界历史上解决土地分配的重要发明。即使是个成员权也是有宪法地位的,但是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一个与此对称并运转的法规体系以保证农民的相关权利。
集体土地改革应该贯彻中国《宪法》土地权利体系的基本宪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