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理由:
一、蓟县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严重失实,代理审判员冯海鹰在庭审期间有徇私枉法等舞弊行为。主要表现有:
1、 首先,被告盘山景区的南天门大台阶是摔人事故的高发区,仅5月4日这天在一个小时左右的时间里就有3人在同一处、以同样的方式摔伤、摔倒(本案之后还有一案)。其次,该危险路段没有安全警示标志(《风景名胜区条例》中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明确规定,当庭也进行了举证)和人员巡视。再者,摔人事发后,景区当局在台阶栏杆上增加了几处有提示意义的安全标牌。如此合乎逻辑的时间、空间线索都表明:连景区自己都“此地无银三百两”了(知道自己错了),蓟县法院、审判员却还要执意地认定所谓的事实----“被告在管理过程中,在景区危险地段已设置了明确警示标识,对旅游途中存在的危险尽到了提示义务”,其用心何在!
另,原有的路标指示牌“台阶危险 请乘索道 ”(有照片为证,该牌安放位置较隐蔽,有一个人在那儿买东西就能把牌挡住)其真实含义不是提示危险,而是劝人们去乘坐索道(赚钱);不是真心提示存在何种危险以及规避该危险的正确方法,而是故意放纵台阶危险(明知“五一”人多,游人下台阶危险,却不采取任何措施)逼迫人们去乘索道以赚取不义之财(有知情人表示:盘山景区的收入是八达岭长城的两倍。显而易见,盘山的游客数量远不如八达岭长城)。就是这样一个连景区自己都认为不太光彩的牌子(有录音为证),竟能被慧眼的法官发掘出挡箭牌的价值,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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