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位法律专家:
我是房屋共有的产权人,但在法院明确判决后的一年多时间里领不到共有权证,现把此事的具体情况说出来,敬请诸位法律专家给予指导。
2001-10-21镇政府将原物资二商店(现有237.8平米)划归18人共有(我是产权人之一)。由于处理房屋时,我想购买,但其中有人想卖给现承租人,结果产生矛盾达不到共识。2005-2-21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齐民二终字第113号判决“确认原告富鹏金为原拉哈物资二商店所有的237.8平米的房屋产权共有人”。我拿到判决书后即申请当地发证主管机关讷河市房产局申请贵局按人民法院判决颁发共有权人证书,该局依2001年8月15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共有的房屋,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不予办理,让我找法院。当我找到一审法院,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五条二款: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力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认为发证机关应该按法律判决给予颁发共有权证。
我现在手执法院判决书领不到共有权证,不能主张行使自己的权力。法院、发证机关各执一词,房产局依据的法规是2001年的,而法院执行的是2004年三家联合发的文。我真不知如何是好,请法律专家针对我这种情况予以明确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