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于2006年三月份租得一套房子,当时通过中介和房东签订了三方协议,租期为一年,但在七月份因为工作原因需要在另外的地方租房,在征求房东的同意下,我又找了一个人继续来租住此房,我给他签了转租协议,他可以继续以同样的价格来租住我的房屋,继续履行我原来的租房合同。同时,房东拿走了他的联系方式和他同意签订的转租协议。在他租住的第一天,他付了二千元的房屋押金,我们已和房东商议好,合同期满,由房东将原来本该还我的住房押金退还给他。他付押金的时候,说因为钱没有带够,答应第二天付我们房租,因为对他过于信任,我们没有要求他写下欠条,但第二天,当我们来收取房租时,他却变卦,不同意租住此房。请问,我们在房东同意的情况下和他签订的转租协议有没有效?是否合同已开始履行,他这样做算不算违约,我们要不要追究他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