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2005)4月在天津塘沽购房一所,是*东的一处,且协议已经签署,首付款也交了,但是今天签合同时发现开发商已经将我的房子卖给另外一人(已经签完合同),开发商建议我选择西面的(面积、楼层相同)请问这种情况开发商有赔偿我的义务么?
另合同法第七章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
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请问该条如何理解?特别时黑体部分?我明天一早要去和他们谈判,各位有正义感的大侠们帮帮购房者的弱势群体好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