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卖小产权房反悔 须付房款70%作为赔偿

作者:2007-12-24 11:13:04|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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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wahao6

继通州画家村案终审判决画家腾房后,北京市其他法院也陆续受理了此类案件。目前,市高院已就此类案件下发了关于审理农民宅基地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要求法院在判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由卖房农民对买房者进行赔偿,赔偿比例为房屋经评估后总价款的70%。

这样实际上也是对卖房农民的一种惩罚。但是对于买房人已办理了房产证,并将自己的户口也落户到了农村,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法院会判决双方合同有效。

据了解,海淀法院审结的4起宅基地案件中的城镇居民都获得了赔偿,成为北京市首批在此类案件中获得补偿的城镇居民。

1994年至2001年,北京城镇居民邢女士等4人分别购买了谈先生等人位于海淀区苏家坨镇三星庄村、苏三四村等地的平房,并支付购房款4500元至12万元不等。2007年六七月份,谈先生等人以上述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先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涉案房屋的新价为11万元至21万元不等、区位补偿价为50万元至69万元不等。

法院认为,综合考虑买受人已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或翻建、涉案房屋和宅基地的价值已大幅上涨等因素,出卖人应给予买受人一定的补偿。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出卖人给予买受人42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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