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案暴露住房公积金监管缺陷

作者:2007-12-24 10:36:29|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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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wahao5

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8年实施至今,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有关公积金管理不当引发的各类案件近年来时有发生。近期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破的一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冒用他人、骗取贷款挥霍的系列案件,就暴露出了地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的监督管理缺陷,值得相关部门引起警惕。

各地贷款诈骗案频发

2006年1月,一名客户向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关县办事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递交了相关资料后未申请成功。该办事处聘用工作人员杨君宝利用该客户的申请资料,冒名在大关县建设银行开户,从大关县建设银行骗取贷款2.5万元。同年3月,杨君宝直接冒用他人姓名,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购销合同后,骗取贷款五万元。同年4月,杨君宝再次采取冒用姓名、更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资料等方式,骗取贷款五万元。

昭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认为,此类贷款诈骗案件因其所发生的领域和特殊条件而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同时也说明当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监管等方面还存在许多缺陷。

近年来,各地涉嫌住房公积金犯罪的案件频频发生,杨君宝案属于其中的典型案件,但绝非个案。如湖南郴州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树彪挪用1.2亿元公积金豪赌,河北保定三亿元住房公积金被航空证券保定营业部虚假担保诈骗等。

暴露住房公积金管理缺陷

各地涉嫌住房公积金犯罪的案件频频发生,暴露出了目前住房公积金存在的监管缺陷。

一是监管缺失。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扮演着“银行”的角色,负责各项审批手续,银行仅相当于发放、回收贷款的“出纳”。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着金融部门的贷款审核审批权,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却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隶属于地方政府部门”,这影响了现代金融监管机制的运用。因此,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往往控制着大量资金,且处置随意性大,这在杨君宝案中表现明显。如大关县寿山乡教师吴某某曾申请贷款四万元,该笔贷款批下来后,杨君宝却对吴某某谎称贷款未批,遂假冒吴某某之名领取贷款。

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理念缺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掌握着发放贷款的主要权力,但却没有任何金融工作经验,这导致他们缺乏金融工作应有的风险防范意识,把审批贷款当成了一般行政事务处理。如杨君宝案中被冒领人已说明自己未领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仍未引起重视,这是典型的缺乏风险意识。此外,管理者局限地考虑到有对方的公积金作抵押,贷款是比较稳妥的,却没有想到这个抵押物有可能是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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