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庄小产权房案:裁决未释疑 定案非定论

作者:2007-12-23 12:36:00| 点击:0| 评论:0|第2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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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wjia2

李玉兰案的终审定案,为当前对“小产权房”交易愈加严厉的管制增添了一个注脚。这个曾经活跃的市场,如今看来不免会或长或短地进入 “冬歇期”。而在过去几年,在城市房价一路飙升之下,购买“小产权房”的人曾经趋之若骛。这个有相当成熟度的“边缘市场”,已占有近20%的市场份额。新华网刊载过这样的报道:“如果你有30万,你可以在北京的二环内买到20平米的房子;如果你运气好,也可以在五环内买到40平米的房子,或者六环内买到45平米的房子;而在五环外的“小产权房”,你用这笔钱则可以买到近100平米!”既然存在这样的落差,就难怪有人对管制“小产权房”如此理解:如果人们都去买“小产权房”,那么在“招、拍、挂”中以“天价”卖出的土地,不免就要面对农村集体土地和小产权房带来的“水桶效应”。

实际上,对于禁止“小产权房”交易的争议始终存在。其原因是,无论从哪方面看,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的情形下,非耕地范围内的自有宅基地上的自有房屋的正常流通,不仅可以为农民带来实质的“财产性收入”,也在安顿买不到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城市居民的同时,有助于缓解“撼山易撼房价难”的尴尬局面,更可平抑过分高昂的土地溢价。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非禁不可呢?公众所虑未必周详,但看起来一举多得之事辄遭严禁,有所争议是当然的。回到本案来说,这一裁判也并未能解释公众的诸多疑惑,反而使不同法条之间的矛盾、旧有法条与社会发展现实的不适应,更加清楚地呈现了出来。此案虽已定案,但对“小产权房”问题的争论,相信还会持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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