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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2009年为“大赦年”

作者:2007-12-22 11:10:31|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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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zgs98@yahoo.cn

建议2009年为“大赦年”

近日媒体上有提出2008年实行“特赦”或“大赦”的报道,我认为这是个非常好的提议。确实有必要对部分确已悔改的犯罪分子实行一次特赦。 因为在国家的大喜日子或者重要节日,对部分犯罪分子实行大赦或者特赦,也是世界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我记得1983年全国“严打”期间,我陪同领导去云南检查工作,由于当时的社会治安状况和人们的道德标准,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和条件,抓捕人的数量是相当可观的。没地方集中所抓的人,连有些单位的大礼堂都用上了。有的礼堂里装满了人,全是女人。有些罪行用现在的法律和道德标准看,只是一些“流氓”或投机倒把等行为。有的小男孩还不知道错哪了:“就几秒钟差点被枪毙”。以后“严打”工作一直进行着。

这些年,我去过很多监狱和看守所,看到过很多再押的人,再押人员的情况也发生着变化。特别是开放程度的变化和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很多罪名取消了,也增加了很多罪名。而且犯罪年龄小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有的是练习某种“功”,可他自己未必清楚是怎么回事。过去涉及毒品50克就可以死刑,现在的涉案数量已经远远超过。等等。适当地运用赦免和“大赦”制度,对国家的政治气候能起到调节作用,对特殊时期的重刑和某些时期特殊罪行的梳理,对社会稳定和体现和谐是完全必要的。而且一个人被判刑,还涉及到周围的不少人。

  中国1954年宪法对大赦和特赦都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只实行过特赦,没有实行过大赦。后来的几部宪法均只规定有特赦,没有规定大赦。

  建国以来,国家先后实行过七次特赦。第一次是1959917日在庆祝建国十周年之际,“对于经过一定时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后来又先后于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对确实被认为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过特赦,直至1975年特赦全部在押战争罪犯。 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们在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国家政治生活中也喜事不断(如香港、澳门回归、建国50周年、迎接新千年、申奥成功,等等),但实践中却再也没有实行过一次特赦。

  “十七大”以来以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人民将投身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向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迈进。充分发挥特赦制度的作用,对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增进人民内部的团结,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有巨大正面意义的大事。

2008年是“奥运年”,这并不仅仅是北京市民的事,是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大事,而且必须做好。2009年是建国60周年,我估计今年全军换新装,有没有和庆祝建国60周年大庆阅兵有关。对搞庆祝我是赞成的,一是展示军队和国防实力;二是体现和谐社会的状况;三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这些年功绩确实是功不可没。在2009年实行一次“大赦”,时机最为有利。另外,实行“大赦”也要做很多相应的工作,不是打开大门让再押人员统统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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