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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弄钱花,竟打起卖淫女的主意,以招妓为名将卖淫女骗至出租屋抢劫,并强奸。昨日,厦门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高某辉等7人因抢劫罪、绑架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6个月至9个月不等。
今年6月23日,30岁的台湾男子高某辉与漳州平和人卢某彬、卢某荣等人带着假身份证、开山刀、胶带等工具,到事先租好的莲景二里(富山名仕园)埋伏。24日凌晨,卢某彬将卖淫女李某丽带到租住地,刚进屋,李某丽就被3个男子按倒,并被几个人用胶布将手脚捆上。他们从李某丽的包中翻出200元钱和一部手机,便开始逼她说出家庭住址和现金、银行卡存放处,随后又到李某丽家中,抢走现金800元、银行卡和存折。待李某丽说出银行卡和存折密码后,他们再到银行取走人民币1万元。其间,卢某荣强行与李某丽发生了性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