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本人原单位(为一家基层银行支行)集资建房(是单位领导意思,并非职工自动倡议)。因为单位没有建房资格,以某建筑开发公司名义建房,进行了招投标,招投标后,和当地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协议合同,没有签订合同,在和那家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协议合同中规定:建房价格以最后审计结论为准,是原单位领导签的。这就为以后的官司埋下了伏笔。
1999年12月,房屋建成投入使用,将钥匙发给大家。2001年5月办完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房子一直未装修。2003年6月本人调动到外市工作,2004年4月,本人将房屋买给他人。2006年3月,原单位突然打来电话,因为建筑商起诉单位,单位败诉,该房屋还需交付房款2万元,从2000年12月起利息5000余元。基本情况如下:
1:在法院判决书中,法院裁定,原单位和建筑承包商在招投标过程中串标,招、投标书均为一人所写,因此招投标书无效,以实际发生建筑成本结算。
2:原单位没有和建筑开发商签订合同,而只与建筑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协议。
3:判决后,原单位给职工每人补助了13000元,我已调走,不补。
4:原单位以工龄作为分配集资房的唯一条件,当时本人资历最浅,选的是最差的楼层。但房屋没有差价。
5:前几天该行领导出钱带当地法院执行厅的干部来找我(没穿工作服,但做了笔录),执行厅的人说原单位败诉,近期要转移执行,叫我付钱。
6:原单位领导说近期将起诉我。
7:我要求原单位提供招、投标书、工程结算单,但原单位领导以涉及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8、我已将房屋买与他人。
9、本人和原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只有缴款收据。
鉴于上述情况,请问:
1、 我是否应缴房款和利息,如果该缴,是否都要全部如实缴纳。
2、 现在的房屋拥有者应不应该承担该项费用。
3、 如果法院要执行,应该如何执行。
4、 如果原单位起诉我,应该到哪里的法院。是否应该在我现在的户口所在地?
5、 综合一下,本人现在最好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