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您们好!有一问题不明,急盼帮忙解答,先谢了!本人是杭州的,于06年4月购买期房一套(多层,签合同时只建至2楼,我买的是4楼)。最近房子结顶,现场查看发现:由于5楼有露台,楼板加厚做防水层,导致我的一个房间净高只有2.45米。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关于批准实施《浙江省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浙建设〔1999〕48号)“4.0.17条”的规定,住宅层净高“不得低于2.5米”,因此向开发商提出交涉,指出房屋有不合格之处,且签订合同时未说明情况,要求退房或赔偿。但开发商答复说:他们咨询过自己的律师,完全符合要求,不予退房或赔偿!请问:1.上述设计标准目前还有效吗?2.如果提起诉讼,以那个标准为依据,胜算如何?3.网上查得奉化曾有类似案例,业主获胜,只不过那个案例是车库净高不足,可以类推吗?4.是不是层高符合要求,就可以不管楼板厚度,不管实际的层净高?谢谢!急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