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律师有关房屋净高不足的问题,急

作者:2007-12-21 12:38:14|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相关标签: 房产家居 | 专家在线 | 楼市维权

侠客:hshcool16_rea

各位律师:

您们好!

有一问题不明,急盼帮忙解答,先谢了!

本人是杭州的,于06年4月购买期房一套(多层,签合同时只建至2楼,我买的是4楼)。最近房子结顶,现场查看发现:由于5楼有露台,楼板加厚做防水层,导致我的一个房间净高只有2.45米。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关于批准实施《浙江省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浙建设〔1999〕48号)“4.0.17条”的规定,住宅层净高“不得低于2.5米”,因此向开发商提出交涉,指出房屋有不合格之处,且签订合同时未说明情况,要求退房或赔偿。但开发商答复说:他们咨询过自己的律师,完全符合要求,不予退房或赔偿!

请问:1.上述设计标准目前还有效吗?

2.如果提起诉讼,以那个标准为依据,胜算如何?

3.网上查得奉化曾有类似案例,业主获胜,只不过那个案例是车库净高不足,

可以类推吗?

4.是不是层高符合要求,就可以不管楼板厚度,不管实际的层净高?

谢谢!急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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