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经济适用房5年后才能卖

作者:2007-12-21 10:00:55|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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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婧通讯员穗房宣)记者昨天获悉,《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于12月18日起出台实施。

“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办法实施前已售出或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拿到房产证2年即可上市,而非此次规定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了解到,两个《实施办法(试行)》中,廉租房、经适房申请资格、廉租房租赁补贴标准及变动系数、审核及退出机制等主要内容与此前公示内容没有太大变化,细节的修改内容稍后将公布。而此次廉租房、经适房制度较之以往最大的不同就是创新实施评分轮候制度。

评分轮候制:精确管理

此次广州按照住房情况、收入状况、落户时间、家庭结构等因素,科学设计评分标准作为轮候的依据。如根据住房困难情况分别设置8个计分标准,最困难的无房户计最高分25分,困难程度越低计分越低,如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的则计1分。又如对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家庭的,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之一的,办法规定每户加10分,最高分为20分;对父母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子女结婚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则规定扣10分,充分体现保障制度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困难优先的原则。

定期年审制:两年审查一次

办法还规定对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实行定期或不定期随机抽查,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实行每隔2年定期年审制度。

办法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但因收入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家庭,制定了有效的退出机制。如对领取租赁补贴的,给予保障对象1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租赁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要求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改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一年后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租等。

对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办法规定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经批准还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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