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买了一套房,当时与业主签定合同时,与房主口头约定包含车库(约4个平方)。并没有在合同上注明连同自行车库。事后交房后房主并没有将车库钥匙交付与我。后多次交涉,原房主一再推脱。到最后,房主开始变挂。说并没有把车库一同卖给我,因为没有在合同上注明。
我想请问,车库是否为房屋的附属设施??如果是,那些法规可以证实??
在线急救答案........
您必须登录后才能发表评论, 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搜索
热词: 晶刚恋裁员股市黑庄个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