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仲裁:医患纠纷“缓冲区”

作者:2007-12-20 10:19:32| 点击:849| 评论:0|第3页/共3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黄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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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仲裁调解还未写入医疗合同文本。原则来说,仲裁机构介入医疗纠纷,是要有协议条款做前提的。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护理合同、手术合同、医疗责任状等文本中,提到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可以采用的解决方式只有协商、提交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法院诉讼三种。侯彦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尽快规范医院与患者间的医疗文本与合同,将仲裁调解这一处理医疗纠纷的有效方式,补充到相关医疗合同等文本中。

  “医事仲裁调解致力于化解矛盾、维护医患关系和谐稳定,对比已经写入医疗文本的三种医疗纠纷处理方式,仲裁调解无疑是最佳处理方式。”侯彦说,随着社会对仲裁调解认知度的提高,仲裁调解一定会成为处理医疗纠纷的首选方式。

  11月24日,太原市卫生局委托太原仲裁委员会医事纠纷调解中心举办了为期一天的“医疗纠纷调解与仲裁培训研讨会”,太原市上百家医院参加,讨论如何通过医疗机构与社会各行业、人民群众多方沟通和努力,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太原市卫生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文学说:“和谐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主题,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和谐的医患关系,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是医患双方相互尊重,彼此信任。医事仲裁调解,在这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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