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政有关领导就军校招生条例答记者问(全文)

作者:2007-12-19 17:37:28|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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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南沙、西沙任职的毕业学员与在校学员畅谈人生。(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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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胡主席、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近日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总政有关部门领导就修订《条例》的基本考虑、主要内容和重要举措等,向记者作了介绍。

问:为什么要修订颁布新的《条例》?

答: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主席、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事人才培养工作一系列决策指示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和规范军队院校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的重要步骤。新《条例》是在1995年总参、总政、总后制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暂行条例》实施12年来,对规范军校招生工作,提高军校人才培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胡主席和中央军委对军事人才培养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国家高校招生政策作了重大调整改革,军校生源结构、培训层次、培养模式都有了新的调整,这些都应在招生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因此,《暂行条例》已不完全适应工作需要,有必要予以修订完善。

问:新颁布的《条例》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条例》共分13章54条,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招生办公室职责,招生计划,招生对象基本条件,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录取,复查复试,保障,奖励与处分等内容。《条例》着眼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围绕解决当前军校招生工作面临的矛盾和问题,重点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作了进一步明确,对招生对象选拔标准条件和程序办法作了进一步规定,对招生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作了进一步要求,形成了较为系统规范的制度体系。

问:《条例》在保证生源质量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和办法?

答:生源质量是培养高素质军事人才的重要保证。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军校招生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青年学生考生都必须进行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符合有关规定,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线才予以录取;士兵考生按照个人报名、基层单位民主推荐、基层党组织审查、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考核、党委审批的程序选拔确定,并要参加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达到录取线方可录取。《条例》还规定,新生入学后要进行复查复试,青年学生政治考核、体格检查不合格的要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入学地;士兵学员还要进行文化科目复试,不合格的退回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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