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定政府部门群发短信须报副市长

作者:2007-12-19 15:12:54|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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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eiceide2

 今后,北京市通过手机发布的公共信息将受到规范。以市政府部门名义通过手机短信发布信息,须经主管副市长批准后,由发布部门通知相关通信运营公司安排发布。

  昨日,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手机短信息发布公共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北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短信息的发布管理,按照《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条例及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以北京市政府名义通过手机短信息发布非应急类公共信息,由发布部门上报市政府,北京市应急办负责审核并报主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批准后,北京市通信局负责通知相关通信运营公司安排发布。

  以市政府部门名义通过手机短信息发布工作性信息的管理,由发布部门负责审核并上报市政府,经主管副市长批准后,由发布部门通知相关通信运营公司安排发布。费用由发布部门与运营公司自行协商确定。

  对通过手机短信息传播和散布谣言并涉及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管理,由北京市公安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通信局及相关通信运营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需公开辟谣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报主管副市长批准后,可通过媒体公开辟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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