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10月自本单位同事手中购买一处二手房,中间人也是我们同事,但是我与二人只是认识,卖方与中间人则是熟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这样一项条款
“甲方(卖方)将房屋出售给乙方(买方)后,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甲方不再承担有关房屋的任何责任和一切税费乙方付款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
当时合同文本是由中间人早就起草好的,我觉得都是同事,也就没有过多考虑,但是现在涉及到二手房交易20%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这个20%的个人所得税在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还没有征收,属于不可预见费用,而合同中又没有约定不可预见费用应该如何处理,在法律上讲,个人所得税应该由卖方承担,但是现在卖方要求由我来交付个人所得税。
请问上述条款是否能够成为应该由我交付20%个人所得税的根据?
恳请律师予以解答。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