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信息真实性的确认。央行在《通知》中要求商业银行在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及时通过央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予以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再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该数据库,以此确保对“第二套以上住房”的认定准确无误。但是,在房贷被各家银行普遍视为优质贷款项目的情况下,倘若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不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商业银行会否愿意承担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的成本?另外,央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否全面?
其次,外资银行。央行的《补充通知》主要针对的是国有商业银行,而外资银行在房贷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目前,确认第二套房贷主要通过央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但目前鲜有外资银行加入央行征信系统。即使金融业发达的上海市,至今也尚未有一家外资银行加入央行征信系统,如果购房者第一套房贷来自其他外资银行,经办的外资银行就无法查询相关贷款记录。那么,外资银行该如何执行房贷新政呢?
这两个问题如何解决,或将对房贷新政的最终效果产生重要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