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风景名胜区不得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作者:2007-12-19 07:50:06|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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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houhai70

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日前提出,风景名胜区管理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职能委托给企业,更不得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仇保兴说,做好风景名胜区工作,管理是关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是风景名胜区管理的主体,也是第一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管理职能,景区内的各类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规划,服从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的统一管理。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外,都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城乡规划法》将在明年的1月1日开始实施,这个法作为《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母法,规定了规划部门有权拆除违法建筑,把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直接赋予了地方政府。从明年1月1日起,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就有了这样一项执法的权力。

“对继续出现违法违规建筑、破坏景区资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法’、‘一条例’所规定的。”仇保兴强调,加强风景名胜区依法行政,落实管理责任。对保护和管理不力,造成资源破坏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仍无好转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违法建筑应该坚决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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