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的“投名状”:清末四大奇案之“刺马案”

作者:2007-12-18 12:43:53| 点击:0| 评论:0|第12页/共14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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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坐了堂把张文祥带了上来,郑敦谨看他一脸既凶且狡的神色,心里便有警惕,所以问话极其谨慎,而张文祥其滑无比,遇到紧要关头,总是闪避不答。那两名司员因为已经得到指示,也是采取敷衍的态度,一句来一句去,问是问得很热闹,却非问在要害上面。

在此期间,有好些人来游说解劝,多云张文祥死既不怕,便无所畏,刑讯之下,倘或任意胡攀,使得案子拖下来不能早结,则各种离奇的谣言,将会层出不穷,愈传愈盛,使得马新贻的清誉,更受玷辱。倘或张文祥竟死在狱中,则成千古疑案,越发对马新贻的声名不利。还有一些人则比较说得坦率,而话愈坦率,愈见得此案难办。他们向孙衣言、袁保庆提出一个难题:张文祥在刑讯之下,据实招供,是湘军某某人、某某人所指使,说不定还会扯上江南水师提督黄翼升的名字,请问办是不办?到时候说不定军机处会来一道廷寄,转述密旨,以大局为重,不了了之,则欲求此刻所得的结果,将张文祥比照大逆治罪,或许亦不可得。再有少数人的措词,更玄妙得叫人无法置答,说是倘或因严追指使而激出变故,地方受害,只怕反令公忠体国的马新贻,在九泉之下不安。这样,孙、袁二人的执持,反倒是违反死者的本意了。

就这样连讯14天,该犯一味狡展,毫无确供。与郑敦谨并坐正堂的曾国藩,一直默默地听着很少发问,最后对郑敦谨淡淡地说:“将来只好仍照魁、张二公原奏之法奏结。”此时郑敦谨一切都明白了,难怪自己连审14天,终没有结果,原来他们早已设计好了。他心里凉了半截,原来这案子是不能深究的。 可是于形势上面判断,自己除了这样做,别无他法,一旦激起湘军兵变,后果不堪设想。

3月19日,郑、曾联衔上奏:“会同复审凶犯行刺缘由,请仍照原拟罪名及案内人犯按例分别定拟。”奏结比张之万、魁玉原来的定拟叙述更加详细,取供、采证、行文更加缜密,但基本内容不出前者,这就是仍照原拟定的意思。所不同的是:第一,特别强调张汶详“听受海盗指使并挟私怨行刺”,“实无另有主使及知情同谋之人”。第二,对张汶详量刑更加残酷,除了“按谋反大逆律问拟,拟以凌迟处死”外,又增加了一条“摘心致祭”。

当郑敦谨、曾国藩拟好奏结,要孙衣言、袁保庆签字画押的时候,这二位拿出了杀手锏,拒绝在奏结上“书诺”(签字)。不过,曾国藩是何等人物,他也有应对的办法,在奏结中根本不提孙衣言、袁保庆参加会审一事,把朝廷蒙在鼓里。在上奏的同时,把供招抄录分送军机处、刑部存案。郑、曾这一手很厉害,首先存案,造成既定事实。意思很明白,这是最后定谳。郑、曾在另外的夹片中使用的措词仍然是:“该犯供词,尚属可信。”这一措词是张之万、魁玉在原拟中使用的,为此清廷斥责他们,“不足以成信谳。”而今郑、曾使用,倒不为过,人言人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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